(2017)冀11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秋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秋菊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秋菊,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秋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秋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秋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索取供货方的销售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某三局的“花圈寿衣门店”内从非正规渠道购进“金枪不倒”、“黄金玛卡片”等壮阳类保健食品并予以销售,获利150元。2017年4月17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在衡水市大庆路左秋菊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扣“金海岸”、“硬到底”、“金枪不倒”、“AN”、“黄金玛卡片”、“顶级伟哥”等保健食品29种共计334盒(瓶)。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左秋菊处扣押送检的“金海岸”、“硬到底”、“金枪不倒”等6种保健品样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案发后,左秋菊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款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左秋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秋菊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考虑到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保健品销售未遂,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秋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左秋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保健品中“金海岸”、“硬到底”、“金枪不倒”、“AN”、“黄金玛卡片”、“顶级伟哥”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负责处理。四、禁止被告人左秋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