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梓瑜与郑瑾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梓瑜,郑瑾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梓瑜,女,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瑾萱,女,汉族,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纳行,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梓瑜因与被上诉人郑瑾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郑瑾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韩梓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双方均同意对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瑾萱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韩梓瑜同时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36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郑瑾萱撤回起诉;三、准许韩梓瑜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郑瑾萱负担;反诉部分1333.7元,减半收取为666.85元,由韩梓瑜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郑瑾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为1240.5元,由韩梓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审 判 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翘(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