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凤萍申请执行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萍,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萍,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荣申请执行人刘凤萍与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待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