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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227号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中山路61号香港城B283、B284、B285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67380395F。法定代表人:陈焕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梅、曹群,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女,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文华已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子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