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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熊秋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531号移送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熊秋霞,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熊秋霞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秋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退赔赃款97.319686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共598.516068万元)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熊秋霞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责令退出赃款97.319686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共598.516068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福建省北峰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因被执行人熊秋霞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福建省北峰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移送机关再次移送执行,系重复立案,其请求撤销强制执行,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504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代理审判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