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宝清与张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宝清,张立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初879号原告:万宝清,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三清(系万宝清弟弟),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张立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万宝清诉被告张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宝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宝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立平给付劳务报酬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张立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9月间,万宝清随张立平到内蒙古承接的工地上抹灰。双方通过结算,张立平欠万宝清劳务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张立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万宝清出具欠人工费1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同年2月5日前付清。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无获,且张立平长期与万宝清失联,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张立平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万宝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立平雇请万宝清务工,双方通过结算对劳务报酬出具了欠条,说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张立平欠万宝清劳务报酬款理应及时给付。万宝清主张张立平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立平向万宝清出具欠条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无须支付利息,故对万宝清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平欠原告万宝清劳务报酬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万宝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霞人民陪审员 徐清桥人民陪审员 聂五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