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管家勇、于和彬诉什邡市瑞祥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家勇,于和彬,什邡市瑞祥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家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1日,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执行人:于和彬,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4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瑞祥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祥龙,该公司总经理。管家勇、于和彬诉什邡市瑞祥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什邡市瑞祥肉食品有限公司已付款50000元,并承诺尚欠部分在2017年10月底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