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902执异5号异议人: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九师一六三团。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全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商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全等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有资产可供执行,其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故法院不得查封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全等称,法院查封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正、合理,应该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全等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查封了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第九师一六三团生态酒店项目,期限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8月1日本院执行庭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亚欧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泽程的执行笔录得知,谭泽程在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有95%的股份,且谭泽程同意用该项目抵偿债权人,2016年8月4日对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亮的执行笔录得知,刘洪亮在该公司占5%的股份,且如果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刘洪亮自愿放弃其所得股份。2016年4月27日,谭泽程与刘洪亮签订股东债权债务协议,协议规定了两人的持股情况,并约定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谭泽程承担,与刘洪亮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谭泽程作为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本院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向债权人胡全履行归还保证金的义务,属于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院查封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错误,对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国生鸿福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昌朝审 判 员 何 辉代理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双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