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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53年生,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位于遂川县105国道北侧某某返拨地某号房屋一栋(房产权证号为00××86、00××85)。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为该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