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卓宇申请陈佑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胡卓宇,男,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100号委托代理人唐志君,监护人被执行人陈佑亭,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黄家湾村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卓宇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陈佑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卓宇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佑亭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8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陈佑亭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卓宇人民币3280元,申请执行人胡卓宇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同意全面结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卓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陈佑亭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