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群与被告宋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宋美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857号之一原告王群,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庆市龙凤区龙。被告宋美仪,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原告王群与被告宋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群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