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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玺与史维治、谭启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玺,史维治,谭启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74号原告刘玺,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被告史维治,男,1941年7月7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被告谭启润,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玺诉被告史维治、谭启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玺撤回起诉。审判员  忻贵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边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