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玺与史维治、谭启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玺,史维治,谭启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74号原告刘玺,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被告史维治,男,1941年7月7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被告谭启润,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退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玺诉被告史维治、谭启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玺撤回起诉。审判员 忻贵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边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