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成蓉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蓉,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蓉,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执行王成蓉申请执行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37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