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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连成与张玉红、高仁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成,张玉红,高仁义,王磊,韩英杰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296号原告:郝连成,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张玉红,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高仁义,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王磊,女,汉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韩英杰,男,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原告郝连成与被告张玉红、高仁义、王磊、韩英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郝连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连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玉红、高仁义、王磊、韩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连成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鹿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