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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36号(杨浩与龙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龙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杨浩,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绥宁县东山乡路斯村4组。被执行人龙捷,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东山乡东山村4组。本院在执行杨浩与龙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捷现在湖南吉首监狱服刑,2017年3月31日,本院扣划了龙捷邮政银行绥宁县支行存款860元,经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0.447万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