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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张继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21日做出(2016)皖1022民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