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宋玉与潘忠海、余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宋玉,潘忠海,余艮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13号原告:陈宋玉,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潘忠海,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余艮萍,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宋玉与被告潘忠海、余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宋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宋玉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