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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书文、商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书文,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商向阳,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田书文与被执行人商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乐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商向阳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工资收入及各项收入44000元提取至乐陵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户:15×××64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