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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仁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仁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28号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锡山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应雄。委托代理人:梅卫平,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仁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3348室。法定代表人:张申。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