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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张敏、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张敏,梁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20号原告:刘春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张敏,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梁瑞,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张敏、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春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