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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卫民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卫民,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司卫民,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卫民与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0元、办理房屋产权证,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