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为利、陈同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利,陈同岭,周生叶,陈占强,王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为利,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同岭,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周生叶,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陈占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炳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为利与被执行人陈同岭、周生叶、陈占强、王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占强、王炳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占强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炳顺所有的鲁L×××××、鲁L×××××、鲁L×××××、鲁L×××××号牌车四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秀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