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姜凤春与被执行人姜福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春,姜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姜凤春,女,汉族,职业无,身份证号2306211956********,现住肇州县兴城镇。被执行人姜福贵,男,汉族,身份证号2306211932********,职业农民,现住兴城镇兴城村徐家围子屯。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凤春与被执行人姜福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姜福贵正在监狱服刑,现冻结了被执行人姜福贵的粮补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彦代理审判员 刘德峰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