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士宏与杜文峰、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士宏,杜文峰,卢霞,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89号原告:田士宏,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杜文峰,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卢霞,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西一路锦绣华庭沿街8号楼。原告田士宏与被告杜文峰、卢霞、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田士宏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