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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桂萍、陈丽芬等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萍,陈丽芬,刘玉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行初31号原告陈桂萍,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丽芬,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刘玉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镇海街道县巷63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恩,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世雄,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萍、陈丽芬、刘玉美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三原告以其就涉案纠纷与被告等单位达成协议、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萍、陈丽芬、刘玉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萍、陈丽芬、刘玉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赖昌铅审 判 员  魏各永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银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