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钟键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钟键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494号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北路二十五号。法定代表人:姜向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键鑫,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动力区。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键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