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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明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明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4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和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选,女,公司法务职员。被告:鄂明轩,54岁,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明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