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丽沙与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沙,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34号原告:张丽沙。被告:杜鹏。原告张丽沙与被告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丽沙承担。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