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清峰、冯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清峰,冯大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71号原告: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芜湖现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龙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敏,亳州市谯城区龙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峰,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大海,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峰、冯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安徽伊法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