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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60商国贤与张瑞东、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国贤,张瑞东,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460号原告:商国贤,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瑞东,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祁丽丽,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商国贤与被告张瑞东、祁丽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国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东、祁丽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瑞东、祁丽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张瑞东、祁丽丽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张瑞东于2013年9月8日、9月10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瑞东共向原告两次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瑞东于2013年9月8日、9月1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1万元,合计3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件债务发生在两被告扶起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张瑞东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祁丽丽对被告张瑞东所借款项负有共同还款义务。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当庭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瑞东、祁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商国贤借款3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杨亚林人民陪审员  王文龙人民陪审员  徐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祁冰如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