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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罗某、陶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罗某,陶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517号原告:袁某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陶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罗某、陶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