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龙、郑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郑克新,许威,朱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郑克新,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许威,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振林,男,1950年8月3日,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龙与郑克新、许威、朱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郑克新、许威、朱振林银行存款240000元。二、划拨郑克新、许威、朱振林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