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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国诉萧克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国,萧克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82号原告:徐庆国,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巢湖市银屏镇爱国村委会徐咀村。委托代理人:吴太康,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克付,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晶国际建筑综合体110室上将碳锅餐饮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国诉被告萧克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萧克付承担。审判员  刘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