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栾祉萩与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祉萩,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财保21号申请人:栾祉萩,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曼曼,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城中城小区A座4层。法定代表人:徐红莲,经理。申请人栾祉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崇坡55999.01171875平方米(约8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下价值49000000元的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49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祉萩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位于海口市××道崇坡55999.0117187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09011996】,查封期限3年。以上查封限值49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栾祉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岑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