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钱龙先与杨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龙先,杨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钱龙先,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杨新海,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钱龙先与被执行人杨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滨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新海名下的车辆和房产,还冻结了杨新海的银行账户,但其名下的车辆未能扣押到位。被执行人杨新海名下的房产已经本院委托进行评估,现已送达评估报告并准备公开拍卖,因房产拍卖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钱龙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