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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孟虎与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袁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虎,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袁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5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孟虎,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霍州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新安东街(水利局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11027-9。法定代表人王福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科富,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袁周,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的2015年小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袁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科富、袁周、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银行存款3496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薄子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