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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正龙、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正龙,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6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龙,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永昌路(新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国,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一般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杨正龙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做杨正龙的法律释明工作,杨正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正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 蓉审判员 赵嘉琴审判员 杨雪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