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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29耿道兴与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金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道兴,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金永,耿德祥,郑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耿道兴,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郑金永,经理。被执行人郑金永,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耿德祥,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郑冠喜,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均不详,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耿道兴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金永、耿德祥、郑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金永欠原告耿庆春借款本金11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5500元,余款55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耿德祥、郑冠喜对被告邳州市兄弟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金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耿道兴书面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