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书与赵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书,赵伟,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田书,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赵伟,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珙泉镇。被执行人李越,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越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房屋(产权证号:XXXX**)。二、查封被执行人李越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房屋(产权证号:XXXX**)。三、查封被执行人李越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巡检街房屋(产权证号:XXXX**)。四、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