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星宇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星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6号原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高新工业园区88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娟,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星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宇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18元,依法减半11409元,由原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