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永尚与平小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尚,平小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917号原告:杨永尚,男,傈僳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荣,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平小二,男,傣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芒市人,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原告杨永尚与被告平小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永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尚自愿撤回对被告平小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尚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原告杨永尚负担(已付)。审判员 杨丽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福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