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李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襄北车站。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02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黄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富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琦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