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华光与陈文峰、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光,陈文峰,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87号原告:李华光,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文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辉,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华光与被告陈文峰、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华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光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李华光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