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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华光与陈文峰、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光,陈文峰,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87号原告:李华光,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文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辉,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华光与被告陈文峰、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华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光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李华光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