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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森马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森马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748号申请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丁家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森马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白殿镇白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良,总经理。申请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森马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森马公司向通洋公司给付本金187万元,其中110万元已于2017年7月6日以承兑汇票方式给付,剩余77万元待法院将冻结的森马公司银行账户解冻后两日内由森马公司给付,森马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1100元;利息70000元、迟延履行金10000元、诉讼费21630元,合计101630元由案外人马某某承担,该款项从通洋公司应给付马某某回笼资金提成中直接予以扣除。申请���通洋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森马公司账户的冻结。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谈话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审判员  沈 力书记员  李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