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国彬诉王叶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彬,王叶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395号原告杜国彬,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叶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李杜国彬诉被告王叶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叶元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国彬诉称:2004年至2010年,被告雇佣他打井,共欠他打井雇工款16,200元,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后他与被告就给付工资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欠据1份,证明被告王叶元欠我劳务费及欠款;村委会介绍信1份,证明被告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联系不上;证人证言2份,被告没有给原告劳务费。被告王叶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至2010年,被告王叶元雇佣原告打井,共欠原告打井劳务费15,200元及欠款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现被告王叶元未给付原告杜国彬该劳务费及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杜国彬为被告王叶元打井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履行了劳务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王叶元应担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叶元给付原告杜国彬劳务费15,200元及欠款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叶元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都兴东审 判 员 高 龙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