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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居万与黄兴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居万,黄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刘居万,男,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黄兴春,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075号案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