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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庄迁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庄迁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683号原告: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第62幢24、25店(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丽,女,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女,系公司职工,被告:庄迁斌,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迁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顺泰地产���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69.35元,减半收取计4834.67元,由原告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沈镇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剑英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