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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艳诉被告崔秀梅、刘洪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崔秀梅,刘洪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38号原告李春艳,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崔秀梅,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洪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春艳与被告崔秀梅/刘洪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艳撤回对被告崔秀梅、刘洪奎的起诉。审判长  宋维刚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高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