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杨素清、刘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杨素清,刘霞,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74282-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小街。法定代表人:张红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素清,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素清、刘霞、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