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与雷恩德、邓淑珍、第三人雷恩秀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雷恩德,邓淑珍,雷恩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178号原告:雷恩凤,女。原告:雷恩春,女。原告:雷小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恩德,男。被告:邓淑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仕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雷恩秀,女。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与被告雷恩德、邓淑珍、第三人雷恩秀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