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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与雷恩德、邓淑珍、第三人雷恩秀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雷恩德,邓淑珍,雷恩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178号原告:雷恩凤,女。原告:雷恩春,女。原告:雷小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恩德,男。被告:邓淑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仕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雷恩秀,女。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与被告雷恩德、邓淑珍、第三人雷恩秀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雷恩凤、雷恩春、雷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晨 微信公众号“”